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游輝春
聲 請 人 黃建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昇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 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 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2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 人已提出民國(下同)103年11月6日花蓮縣新城鄉調解委員會 103民調字第05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又本件 聲請人表示繼續調解已無實益,請求停止調解程序,進入訴 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10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 可參,足證本件既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且可認 為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