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4號
HLDV,103,司執消債更,14,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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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朱世儀Tamu.Uki即林世儀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林湘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志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潘萬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3 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0,86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於103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 20,000元等情,有100 年度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103 年1 月起至103 年8 月止之薪資資料統計表暨薪資入戶存摺明細等附於 本案卷及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內可參。另據 債務人自陳:「…薪資約2 萬元,因為我是做保險業務 員,並沒有任何底薪,此薪資是我們執行業務所得,平 均的月收入。除薪資外沒有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 等其他收入。」有本院103 年11月13日調查筆錄附卷可 參。故除薪資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據債務人 自承:「名下無任何動產、不動產,但有一筆中國人壽 的投資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不知其現值 為何?煩請鈞院函中國人壽查詢。」本院即於103 年11 月10日以花院美103 司執消債更勤字第14號函詢中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所投保之投資型壽險保單號 碼為00000000-00 (生效日期為民國95年8 月14日)目 前保單解約金或現值為何,該公司回函稱:「函詢保單 截至文到日止之解約金為320 元」,此有本院103 年11 月13日調查筆錄、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3 年11月19日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3 年11月27日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 容略為: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當月28日 前提出4,800元;第72期,每期當月28日前提出5,120元 ;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345,920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7.52,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



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3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869元,雖該 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包括膳食費、電費、瓦斯費、通訊費、交 通費、雜支等)9,200 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 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 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6,000 元,經詢問 :「依債務人所提之租約,似從103 年3 月1 日起變為 不定期租賃(103 年3 月1 日起到103 年11月1 日起皆 由房東收受7,000 元並簽名,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的房租是6,000 元,其原因為何?」而債務人陳稱:「 我會盡量去找比7,000 元還少的房屋承租,但現在實在 很難找房子,我願意租金少列1,000 元,希望能盡快找 到租金為6,000 元的房子。」有本院103 年11月27日調 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附於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卷及本案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 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 地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綜上,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20,000元,第1-71期, 扣除每月償還4,800 元後,僅保留約15,200元;第72期 ,除每月應償還之4,800 元外,債務人願意額外再加計 財產價值提出320 元供各債權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 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 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三)至部分債權人雖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惟更生 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不得逾6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雖同條款但書規定,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 長為8 年,然此延長為8 年之立法目的乃在顧及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 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始規定有延 長之必要(參見本條款之立法理由),是本條款之目的 在將原為6 年之清償額,由債務人自己於其所提更生方 案平攤為8 年給付,非謂增加2 年之給付額,更非謂法 院有權命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強制延長為8 年,此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債務人提出 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6 年者,應表明無法於6 年內 清償之特別情事」亦可得而知,從而,債權人主張履行 期限應延長為8 年乙節,難認正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薪資及財產價值的部分: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28日前提出新臺幣4,800元 │
│ ;第72期,該期當月28日前提出新臺幣5,120元(薪資新臺幣4,800元+財產價值新臺幣│
│ 32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薪資及財產價值的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28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0、12、1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 │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1、1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
│ 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
│ 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602,372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45,92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52% │
│6.備註:無。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94,930元 │6.41% │第1-71期 30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 328元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80,389元 │8.27% │第1-71期 39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 423元 │
├──┼─────────┼─────────┼───┼───────────┤
│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256,780元 │5.58% │第1-71期 268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286元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48,104元 │7.56% │第1-71期 363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387元 │
├──┼─────────┼─────────┼───┼───────────┤
│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0,235元 │2.18% │第1-71期 104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112元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203,153元 │4.41% │第1-71期 212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226元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267,420元 │5.81% │第1-71期 279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297元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41,959元 │5.26% │第1-71期 252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269元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10,032元 │4.56% │第1-71期 21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 234元 │
├──┼─────────┼─────────┼───┼───────────┤
│10 │澳盛(台灣)商業銀│816,226元 │17.73%│第1-71期 851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 908元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200,138元 │4.35% │第1-71期 209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223元 │
├──┼─────────┼─────────┼───┼───────────┤
│12 │滙豐(台灣)商業銀│788,808元 │17.14%│第1-71期 82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 878元 │
├──┼─────────┼─────────┼───┼───────────┤
│13 │潘萬鵬 │440,000元 │9.56% │第1-71期 459元 │
│ │ │ │ │第72期 489元 │
├──┼─────────┼─────────┼───┼───────────┤
│1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54,198元 │1.18% │第1-71期 56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 60元 │
├──┴─────────┼─────────┼───┼───────────┤
│ 合 計 │4,602,372元 │100% │第1-71期 4,800元 │
│ │ │ │第72期 5,12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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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