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號
HLDV,102,重訴,11,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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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楊佩溶
法定 代理 人 楊文勝
訴訟 代理 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宋仁財
訴訟 代理 人 劉翼蜻
被    告 曾鄒國源
兼法定代理人 曾鄒輔培
       李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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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