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崎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余柏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世崎、余柏儒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