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花簡附民字,103年度,13號
HLDM,103,原花簡附民,13,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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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花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婷婷

被   告 邱健龍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健龍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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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