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2號
TTDV,103,司執消債清,2,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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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代 理 人 鄭欽懷
債 務 人 鄭俊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復為同 條例第138條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聲 請人即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聲請人即債 務人之報告,其財產僅有現金新臺幣62元,再參酌本件清算 之程度,堪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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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