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中正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8,553元正未給付,其中
7,818元為本金;319元為利息;4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中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7日止累計187,384元正
未給付,其中174,556元為消費款;11,628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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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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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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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818元 │ 103年12月19日起至 │百分之16.37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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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2,158元 │ 103年12月8日起至 │百分之17.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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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42,398元 │ 103年12月8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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