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美琴於民國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173,374元正未給付,其中68,793
元為本金;104,49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美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51,389元
正未給付,其中18,047元為消費款;29,74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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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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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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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8,793元 │103年12月17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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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8,047元 │103年12月17日起至 │20%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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