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高金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壹元,及其中貳
萬零壹佰零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高金次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102元,專案補償款30099元,共
計新臺幣5020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