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58號
TTDV,103,司促,5158,201412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高春華
      阮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
  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春華邀同阮文財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2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
   ,自9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6日止年,自實際撥款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
   利率6. 61%減1碼(每碼0.25%),計為年利率6.36%,其中
   借款人負擔2.125%(比照國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餘由政府
   補貼其差額。若政府不予補貼時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
 (二)債務人高春華邀同阮文財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93
   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3日止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5
   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6年起,本金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
   餘額計算。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
   3.07%計為年利率4.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
   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文財給付之。
 (三)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詎料自103年1月26日起即
   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條款之約
   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500,748元    │ 103年1月26日起至 │百分之2.917 │ 103年2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06,500元    │ 103年2月3日起至  │百分之4.44 │ 103年3月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