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高春華
阮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
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春華邀同阮文財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2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
,自9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6日止年,自實際撥款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
利率6. 61%減1碼(每碼0.25%),計為年利率6.36%,其中
借款人負擔2.125%(比照國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餘由政府
補貼其差額。若政府不予補貼時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
(二)債務人高春華邀同阮文財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93
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3日止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5
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6年起,本金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
餘額計算。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
3.07%計為年利率4.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
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文財給付之。
(三)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詎料自103年1月26日起即
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條款之約
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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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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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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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0,748元 │ 103年1月26日起至 │百分之2.917 │ 103年2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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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500元 │ 103年2月3日起至 │百分之4.44 │ 103年3月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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