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45號
TTDV,103,司促,5145,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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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歐陽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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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