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樂婷
王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樂婷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王建國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3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
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5,530元(利息、違約金另
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
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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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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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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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530元 │103年7月1日起 │2.83% │103年8月2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 │者依上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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