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8號
TTDV,102,訴,148,20141204,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富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
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上訴人應返還之土地
價值即新臺幣(下同)1,680,503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元/ 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250 ×(2,160.97+4,56
1.04)=1,680,503 ,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2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