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蕙珍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蕙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裁定羈押,嗣羈押期限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103 年11月13日起延押2 月。現被告之羈押期限又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酌被告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共同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等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復陳明目前沒有能力提出交保金額,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