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81號
SLDV,106,司促,10681,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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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玥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陳玥熹於民國92年9 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94,08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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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