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伍紹恒
附民被告 劉榮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