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3年度,83號
TTDM,103,原交易,83,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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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交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正義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
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正義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晚上9時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成功鎮 省道台11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省道臺11線123.2公里 處,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夜間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人陳戊永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陳戊永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檢察 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搭載乘客即告訴人胡慧珠,沿臺 東縣成功鎮省道台11線由北往南方向,在被告前方行駛,被 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閃煞不及,而自後方追撞陳戊永所騎 乘之機車,致陳戊永胡慧珠因此人車倒地,陳戊永因此受 有外傷後傷口感染、其他蜂窩組織炎及膿傷、尺骨近端其他 閉鎖性骨折、前臂挫傷等傷害,胡慧珠則受有髖挫傷等傷害 。案經陳戊永胡慧珠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被告高正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 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戊永胡慧珠 業均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2人皆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 有請求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2份在卷可稽(本 院卷頁20至23),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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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