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毅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290、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毅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