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真旺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陳真義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邱昱儒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謝景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 告 蔡銘章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許家銘被 告 張益山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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