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3年度,37號
TNDA,103,行執,37,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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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37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代 表 人 施貞仰
債 務 人 李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此 於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規定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聲請執行之標的係債 務人李金福於「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惟 經囑託本院執行處後,查知目前債務人所投保單位業已更換 為「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而該單位地址係台中市○○區 ○○里○○路○段00號1樓(參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非本院 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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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