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77號
TNDA,103,簡,77,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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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登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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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