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登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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