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06號
原 告 陳永明即陳志明
主 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納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