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因103年12月14日適 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福交通器材股份│臺灣土地銀行│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09,210元 │BTA0000000│
│ │有限公司曾新建 │永康分行 │ │ │ │ │
├──┼────────┼──────┼────────┼──────┼─────┼─────┤
│002 │鑫順企業社楊子德│臺灣中小企業│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5,750元 │AA000000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