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聲 請 人 永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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