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11號
TNDV,103,除,511,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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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永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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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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