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02號
TNDV,103,除,502,2014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元升實業│華南商業銀│昌盛企業社│民國103年 │57,750元 │H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行麻豆分行│ │5月31日 │ │ │
│ │司陳志弘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