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80號
TNDV,103,重訴,280,201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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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謝欣澤
      吳鴻林
被   告 謝裕民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 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4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9頁至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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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