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32號
TNDV,103,訴,532,2014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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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林正憲因103年訴字第532號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55,2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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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