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複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告與原告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工程驗收證明書所記載逾期違約金221,328元(蟛 蜞菊逾期養護)之計算明細。
(二)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所載「蟛蜞菊覆蓋率不足之範圍( 0K+000-0K+200)」,係指何部分,何時驗收認定該 範圍覆蓋率不足,該區域之工程金額若干?及其計算明 細。
(三)依被告所提出之被證10即植栽養護102年1月3日協調會 議所載:0+000-0+0200部份未受損但未達覆蓋率部分, 繳交該部分之金額作為保固金並重新起計保固期等語所 示,原告是否有繳交植栽養護保固金?何時繳款?繳款 金額若干?
(四)依被告所提出之被證3監造單位李炳霖土木技師事務所 99年5月10日函說明二內容所示,有關工程項目中「植 台灣蟛蜞菊」部分是否有辦理工程數量變更?變更內容 為何?該部分結算工程款金額若干?應提出結算變更明 細表及竣工圖資料為憑。
(五)被告所提出之102年2月結算明細表係由何人所製作?其 中第33項次「植台灣蟛蜞菊」驗收結果數量29,898平方 公尺係何人於何時驗收之數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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