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49號
TNDV,103,訴,1849,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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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黃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瓊華莊喬伊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3,8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支付命令費
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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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