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43號
TNDV,103,訴,1843,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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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36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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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