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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41號
TNDV,103,訴,1741,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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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   告 巨鼎寶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8,61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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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