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 告 巨鼎寶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8,61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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