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高淇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謝麵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
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退還高淇胤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 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 ,672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分割所受利益應核定為 282,333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3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元×原告應有 部分99396分之22088=282,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業已繳納13,672元,溢繳 裁判費10,582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