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84號
TNDV,103,訴,1084,201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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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姚嵐菁
兼訴訟代理
人     姚智祥
被   告 歐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叁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1,789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足參,惟按本 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3,425 元(即按103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及103年系爭房屋現值計 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計算式:〈《110,50平方公尺 ×17,500元》+133,100元〉÷2=1,033,42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繳納31,789元,其中20,493 元顯屬溢繳,爰依聲請裁定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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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