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郝立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書漢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
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