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18號
TNDV,103,補,718,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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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晶準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孟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根枝即東奕光學鏡片實業社間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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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準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