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83號
TNDV,103,補,683,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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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81,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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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