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57號
TNDV,103,聲,257,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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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11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CY52432號),准以同額之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CY52433號)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0 4號民事裁定,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彰化銀行西臺南 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定存單號碼為CY52432號 )供擔保,並以102年度存字第116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 ,對相對人之財產為聲請執行假扣押,經鈞院以102年度司 執全字第673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惟因上開定存單業已屆 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銀行發行 之同面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定存單號碼為CY52433號)代之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西臺南分行 面額500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CY52433號)影本為證,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04號假扣押事 件、102年度存字第1168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2年度司執全第 673號假扣押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 請人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 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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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