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上 訴 人 李有信 李有財 李有金 李有榮 李坤宗 張根旺 張宏岳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邦机被 上訴 人 劉春定 呂良清 郭徐愛麗 丁偉哲 丁家悠 丁家育 李瓊滿 徐木坤 陳慧瑩 蘇宗益即蘇發之繼承人 蘇宗明即蘇發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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