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244號
TNDV,103,消債更,244,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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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茂盛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台端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相 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分180期、年利率18% 、月付3,594元之方案,惟聲請人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共識 ,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 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三)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1年1月起至10 2年12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 兩年即101年12月至103年11月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 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 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郭銘鴻之扶養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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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