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威電訊實業有限公司、陳有雄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8,72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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