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買威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信義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30日103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表明 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 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 理由書。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裁定提起抗 告時,抗告狀並未表明抗告理由。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命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 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