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757號
TNDV,103,司聲,757,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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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譚志民
相 對 人 葉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卷以及 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明細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 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裁判費 │ 40,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總計 │ 40,6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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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