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748號
TNDV,103,司聲,748,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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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莊絨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 103年度南簡聲字第23 號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新臺幣40,359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 3年度存字第557號提存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6848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686號異議 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茲因上開 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可謂終結。茲因聲請 人已取得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 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 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6 8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103年度南簡聲字第23號停止執行 裁定及 103年度存字第557號提存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686號異議之訴卷、10 3年度南簡聲字第23號停止執行卷、 103年度存字第557號擔 保提存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查本件當事人間 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686號判決如聲請 人起訴之聲明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 院另為准予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 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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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