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352號
TNDV,103,司票,2352,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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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富昌汽車貨運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李永河
相 對 人 鄭尤魁
      鄭國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 路0○0號4樓A室),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提 示日:民國103年11月25日),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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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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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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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6月5日 │1,854,000元 │1,648,000元 │未 載│103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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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