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張若梅
相 對 人 黃裕昭
黃鈴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①第三人黃裕雍於民國98年3月6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 年3月5日,並由相對人黃鈴惠與第三人黃美秀以其所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②相對人黃裕 昭於98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 為99年3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 金2,000,000元。又第三人黃美秀於99年11月16日死亡,其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已於100年6月1日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黃裕昭,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等影本各2件、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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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3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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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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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歸仁區 │歸仁南段│1009-13 │建│224.00 │9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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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黃裕昭、黃鈴惠之權利範圍各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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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03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歸仁區 │歸仁南段│1009-13 │建│224.00 │9分之1 │
├──┴───┴────┴────┴────┴─┴────┴────┤
│所有權人:相對人黃裕昭之權利範圍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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