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32號
TNDV,103,司促,34332,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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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3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佳逸
非訟代理人 陳淑芬
債 務 人 吳庚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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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
│       │             │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
│       │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80,000    │自民國10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附表二:利率表
┌──────┬──────┬──────────────────┐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    備      註       │
├──────┼──────┼──────────────────┤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2.956    │3.547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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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