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28號
TNDV,103,司促,34328,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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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雨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②壹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②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
  十點九九②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雨亭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24755元整。①其中115255元整,自民國102年10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其中
   109500元整,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4755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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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