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雨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②壹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②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
十點九九②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雨亭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24755元整。①其中115255元整,自民國102年10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其中
109500元整,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4755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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