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連武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王金葉於民國92年07月02日偕連武吉為附卡人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
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3年12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61,130元整未
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
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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