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55號
SLDV,106,司促,10655,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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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巧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昌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昌弘
一、債務人王振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巧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昌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昌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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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