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巧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昌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昌弘
一、債務人王振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巧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昌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昌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