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9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林焜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
,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
明。
(二)緣債務人林焜立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370,000元整,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林焜立自95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
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總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主
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1,149,94
0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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